切勿以身試法,真的很“刑”(一)

時間:2021-11-13 來源: 作者:

切勿以身試法,真的很“刑”(一)

 

在新冠肺炎防控形勢嚴峻的大背景下,我們應該遵守各項疫情防控措施,配合防疫部門的管控措施。疫情防控期間的某些不當行為有可能觸犯刑律并遭受刑事制裁,筆者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案例,總結出如下案例。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例1疫情防控期間,李某駕駛轎車在防疫站點辦理出入登記時,認為登記時間過長,與現場工作人員發生沖突。為發泄不滿情緒,駕駛車輛加速沖撞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和防疫站點,倒車后再次加速沖撞,導致兩名工作人員受傷,被損壞的防疫物資六千多元,對此需要承擔何種責任?

答:李某為發泄不滿情緒,駕駛車輛加速沖向人群和防疫站點,置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故意。且造成了防疫工作人員受傷以及六千多元防疫物資損壞的結果,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以李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事例2張某從偷偷從A市(疫區)返回B市居住。之后,張某出現發熱癥狀,自行吃藥未好轉,多次到B市醫院就診。期間,張某確診。B市醫院以張某為確診患者對其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并隔離治療,張某與醫護人員發生爭執,隨即離去。期間,張某多次進入超市等公共場所。導致5名醫護人員被隔離觀察、60多名密切接觸者被隔離,居住小區也被封控,對此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張某作為已被確診的新型患者,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并進入公共場所,致使與其接觸的60多人被隔離觀察,其居住的小區被封閉管控,有引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以張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二、尋釁滋事罪

 

事例1疫情防控期間,防疫工作人員勸說王某“別在門口聚集了,現在疫情這么嚴重,回家吧”。王某對勸解不滿,遂借故與防疫人員發生爭執,勸離后,再次以此事為由攜帶尖刀前往村委會,揚言自殺鬧事,一直用尖刀抵住頸部。期間,大量群眾長時間聚集議論,現場十分混亂,后經公安特警果斷制服,并未造成人員傷亡,對此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王某持刀揚言自殺,造成大量群眾聚集,現場十分混亂,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嚴重擾亂了村委會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進行。同時,村委會作為辦理本村公益事務和公共事務重要部門,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承擔著疫情防控的重任,行為人持刀進入村委會,嚴重擾亂了防疫秩序。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法院以王某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事例2疫情防控期間,唐某酒后未戴口罩去衛生院看望其住院的父親。因值班醫生周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使用輸氧的病房里抽煙,唐某心生不滿,繼而擊打周某頭面部及頸部,并致周某衣物損壞。對前來勸阻的群眾李某、劉某拳打腳踢。經鑒定,周某、李某、劉某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對此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不遵守防控管理措施,不按照防疫要求佩戴口罩,在值班醫生周某的提醒下仍然無動于衷。周某制止其在輸氧的病危房里吸煙的行為時,唐某心懷怨念,故意與值班醫生周某挑起事端,隨意毆打周某、李某、王某,造成三人輕微傷。暴力傷醫行為,擾亂了醫院的工作秩序和防疫工作,情節十分惡劣。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法院以唐某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唐某有期徒刑一年。

事例3孫某的岳父高某(74歲),因疑似新冠患者入住D區醫院。當晚高某病情危急,孫某呼叫醫生進行救治。該院值班醫生董某穿防護服立即對高某進行搶救。但高某由于肺部感染導致呼吸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隨后,孫某與董某發生口角,并將其拉出病房,隨即用拳頭毆打董某的頭部、頸部,董某的防護服、口罩、防護鏡等被撕破、脫落。董某傷情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

在疫情防控期間,孫某就救治問題與醫生發生爭執,直接將醫務人員拉出病房,隨意毆打醫務人員,并拉扯醫務人員的防護用具,嚴重危及醫務人員的生命安全。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擾亂了醫院的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情節十分惡劣。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罪。法院以孫某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三、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事例1楊某有疫區(Y市)居住經歷,明知X市采取相關疫情防控措施,未向社區報告Y市居住史,且不執行居家隔離規定,多次出入超市、藥店等公共場所,并乘車往返XA區、B區、C區等地。后楊某被確診為無癥狀感染者,與其密切接觸的28人被隔離,對此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楊某有疫區居住史,明知X市采取疫情管控措施,不執行如實報告,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居家隔離控制措施,多次出入超市、藥店等公共場所,且往返X市多個地區,有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導致20多人被隔離觀察。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五款之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法院以楊某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事例2李某從疫區(A區)返回至B區,李某所在的B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通知所有返回B區人員登記,李某未登記。衛生院電話排查李某行程軌跡的情況,李某未如實告知,仍故意隱瞞,謊稱其從未外出。后李某感覺身體不適,搭車前往醫院就診,被診斷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仍對調查人員故意隱瞞行蹤軌跡,導致李某所在地共計900余人被整體隔離,對此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宣布對新冠肺炎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后,李某明知應當如實報告A區旅居史卻故意隱瞞,對疫情防控措施置若罔聞。李某被確診患有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后,仍對衛生疾控部門調查人員故意隱瞞行蹤軌跡、密切接觸人員情況,有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最終導致900多人被整體隔離,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五款之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法院以李某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事例3劉某從A區(疫區)返回C區后,邀請王某參加其組織的聚會。隨后A區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隨后劉某因疑似病例被隔離觀察,詢問時隱瞞其返回疫區及組織聚會的事實。王某因出現發熱、咳嗽等癥狀去醫院就診,醫護人員詢問其是否有A區人員接觸史時,王某隱瞞其參加聚會的事實。醫護人員多次對王某進行流行病學調查,仍故意隱瞞參與聚會與多人密切接觸等事實。最終王某被確診。因王某隱瞞密切接觸史,造成就診時的醫護人員14人、同診病人等7人被集中隔離觀察,對此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王某、劉某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故意隱瞞密切接觸史,兩人均隱瞞參與聚會與多人密切接觸等事實,導致出現二十多人被隔離觀察,嚴重擾亂疫情防控秩序,有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劉某、王某的行為均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五款之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法院以劉某、王某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分別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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