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以“法”為先

時間:2021-11-08 來源:甘肅省僑聯法顧委 甘肅雷奇律師事務所 作者:

疫情防控 “法”為先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自發生以來,給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極大影響,特別是對于企業影響極為嚴重。在疫情影響下,難免會產生職工招錄、合同履行、因疫情防控職工無法提供勞動、返崗等企業管理問題,以及在疫情防控期間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政策、阻礙醫護人員和志愿者履行工作職責、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針對上述突出問題,甘肅省僑聯法律顧問委員會特邀請甘肅雷奇律師事務所為大家從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解答。

 

一、勞動法律篇

 

    問題1:用人單位能否與疑似患有新冠病毒肺炎被隔離的職工解除合同?在此期間的工資應如何支付?

答:除職工發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人社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明確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期間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資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問題2:用人單位在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職工醫療期滿后,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答:除非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或勞動者發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職工在其醫療期滿后,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提供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經濟賠償金。

 

    問題3: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的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對于不是從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的工作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

 

二、刑事法律篇

 

    問題1:對于拒不執行防疫封控管控措施的法律責任?

答: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合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問題2:對于疫情期間哄抬物價行為的法律責任?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問題3:對于使用偽造核酸檢測證明以及隨意毆打、恐嚇醫護人員的行為的處罰?

:核酸檢測是疫情防控的重要方式之一,購買或使用偽造的核酸檢測報告,對疫情防控工作和公共衛生安全構成了威脅。偽造者如果身體健康而只是持有偽造的核酸檢測報告證明的,可能面臨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行政處罰。如果存在多次偽造核酸檢測證明,違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的檢查行為以及最終檢測證明其是確診患者、病原攜帶者,引起疫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可能會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對于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三、行政處罰篇

 

問題1:對于辱罵、毆打疫情防控志愿者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答: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對于在疫情防控期間辱罵、毆打志愿者的行為,可以處以警告以及二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問題2:對于拒不配合管控,強行闖卡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答:在疫情期間拒不配合管控,強行闖卡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拒不執行讓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可以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問題3:對于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者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答: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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